清償借款111年度橋補字第98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橋補字第988號
原 告 楊玲秋
訴訟代理人 吳俁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恩貴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,0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,另具狀聲請訴
訟救助(本院111年度橋救字第37號),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
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
納之訴訟費用。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告
應於該駁回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
書 記 官 塗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