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橋小字第116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橋小字第1162號
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
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
被 告 林宥璁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,594元,及自民國111年11月13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.845%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第1
期新臺幣400元,第2期新臺幣500元,第3期新臺幣600元之
違約金,惟違約金最多不逾3期。
二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,429元,及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.845%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第1
期新臺幣400元,第2期新臺幣500元,第3期新臺幣600元之
違約金,惟違約金最多不逾3期。
三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四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8,023元為原告預供擔
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8  日
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力瑋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1,000元
合計 1,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