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橋小字第134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小字第1345號
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
訴訟代理人 林玉培
被 告 郭俊翔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
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清償借款,惟被告於起訴時,設籍
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0弄00號3樓乙節,有個人戶籍資
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,並非本院管轄區域,則依前揭法條規
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
之本院提起訴訟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
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