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橋小字第66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小字第668號
原 告 李霈為
被 告 張焜涼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
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用之款項,惟被告籍設彰化
縣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。依前揭民事訴
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,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。茲
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本院逕依職權移轉
管轄,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   日
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