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橋小字第80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小字第809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被 告 劉翰傑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之住所地在屏東縣屏東市,有個人戶
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足稽,故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本件
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
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25 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         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25 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