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代墊之扶養金等112年度橋補字第101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補字第1011號
原 告 張攻心

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之扶養金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王品方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

㈠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萬3,400元,應繳裁判
費1,2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2
0元。
㈡、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