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橋補字第102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補字第1024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

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莊參良(即莊金龍之遺
產繼承人)等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36,532元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
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