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橋補字第27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補字第275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
訴訟代理人 蕭永鈴
上列原告與被告翔竑通信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448,32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
112年度橋補字第275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
訴訟代理人 蕭永鈴
上列原告與被告翔竑通信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448,32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