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112年度橋補字第99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橋補字第995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
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
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淑娟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,0
00元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
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
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
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