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橋小字第109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橋小字第1092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
被 告 陳秋香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,726元,及自民國99年10月7日起至民
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20%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104年
9月1日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
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,72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
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
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),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1,000元
合計 1,000元
113年度橋小字第1092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
被 告 陳秋香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,726元,及自民國99年10月7日起至民
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20%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104年
9月1日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
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,72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
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
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),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1,000元
合計 1,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