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橋小字第109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小字第1097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
被 告 劉敏柔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起訴時即設籍於臺南市北區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
結果在卷可佐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
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
違誤,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