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橋小字第59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橋小字第595號
原 告 鄒德生

被 告 允順交通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坤昌
訴訟代理人 張瀚升
顏利年
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按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
項定有明文。是本院就本件當事人有爭執事項之要領記載如
下。  
二、本件原告自始均未敘明請求權基礎為何,且被告僅為原告靠
行之車行,代原告辦理其原有汽車之報廢手續,難謂有何違
反雙方契約或侵權行為之情事。至原告提出其曾以通訊軟體
Line傳訊與被告稱「舊換新補助=報廢」,即稱被告應告知
其原有汽車尚未符合領取舊換新補助而有缺失云云,惟原告
因將汽車靠行登記於被告名下,被告依原告之指示辦理報廢
手續,並無義務詢問或告知原告是為何原因報廢,甚至主動
提醒原告辦理報廢未符合舊換新補助之條件,是原告請求被
告賠償新台幣25,000元,實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8  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8   日
書記官 葉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