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橋小字第61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橋小字第617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
被 告 許克昌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,及自民國103年8月16日起至
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20%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104
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
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元為原告供
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2 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2 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 1,000元
合計 1,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