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橋小字第68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小字第681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張博淵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
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
年8月29日本院113年度橋小字第6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
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亦未於上訴狀簽名或蓋章。查本件上訴
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,94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、第121 條第1項、第436 條之1 第3 項
及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
繳,並於上訴狀內簽名或蓋章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