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橋小字第82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小字第827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陳欣慧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媞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
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
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9萬9,978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
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許雅瑩
113年度橋小字第827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陳欣慧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媞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
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
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9萬9,978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
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