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橋小字第83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小字第83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謝榮吉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富民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、聯旺機
電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
月9日113年度橋小字第836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
查,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
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
113年度橋小字第83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謝榮吉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富民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、聯旺機
電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
月9日113年度橋小字第836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
查,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
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