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橋小字第88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小字第885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
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
被 告 周怡志
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原定於民國11
3年10月31日下午4時宣判,茲因康芮颱風來襲,且依交通部中央
氣象署風雨預報資料,113年10月31日高雄市預計將進入7級暴風
圈,為避免因颱風延誤宣判時程,且本院心證已明,提前宣判對
當事人並無不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提前於113年10月
30日下午4時宣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