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橋小字第95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橋小字第951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
被 告 葉麗楨
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,679元,及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
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
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),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國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