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橋簡字第113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簡字第1132號
原 告 賈恩光
被 告 陳豐陞
陳齊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主張遭被告詐欺而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
求被告賠償,惟原告起訴時,被告均係設籍在高雄市前鎮區
,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紙在卷可稽,則被告日常生
活作息地點即應在高雄市上開地區,且本件原告並未主張被
告係於本院轄區為侵權行為,亦無資料顯示侵權行為所在地
為本院轄區,依前開規定,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
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
訴訟,尚有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葉玉芬
113年度橋簡字第1132號
原 告 賈恩光
被 告 陳豐陞
陳齊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主張遭被告詐欺而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
求被告賠償,惟原告起訴時,被告均係設籍在高雄市前鎮區
,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紙在卷可稽,則被告日常生
活作息地點即應在高雄市上開地區,且本件原告並未主張被
告係於本院轄區為侵權行為,亦無資料顯示侵權行為所在地
為本院轄區,依前開規定,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
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
訴訟,尚有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葉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