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橋簡字第121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簡字第1219號
原 告 周銀雀
訴訟代理人 林侑靜律師
被 告 蔡信恩
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8日14時45分在本
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