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橋簡字第124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簡字第1243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江香玲
訴訟代理人 曾志清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
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
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3
,93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
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
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
113年度橋簡字第1243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江香玲
訴訟代理人 曾志清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
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
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3
,93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
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
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