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橋簡字第57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簡字第57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張劍惠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水木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
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5,632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
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
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林國龍
113年度橋簡字第57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張劍惠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水木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
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5,632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
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
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林國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