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橋簡字第63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簡字第637號
原 告 王采婕


被 告 林宥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18日10時50分,在本院民
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
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請假狀於言詞辯論終
結前已寄至法院,惟遇颱風之重大事故,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
上班(113年7月24、25、26日),以及後續週休二日,收狀作業
不及,致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有正當理由未到場,應再予陳述意見
或答辯之機會,爰再開言詞辯論程序,特此裁定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   日
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國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