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橋簡字第64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簡字第64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CHERRET LEAKEY NDIWA (查力基)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玉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3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
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00,000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4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
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
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郭力瑋
113年度橋簡字第64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CHERRET LEAKEY NDIWA (查力基)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玉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3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
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00,000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4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
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
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