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橋簡字第67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簡字第678號
原 告 賴傳佳
被 告 菁英會館雄三館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鄧永宏
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
複 代理人 高啓航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5日14時25分在本院
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郭力瑋
113年度橋簡字第678號
原 告 賴傳佳
被 告 菁英會館雄三館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鄧永宏
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
複 代理人 高啓航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5日14時25分在本院
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