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橋簡字第68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簡字第682號
原 告 詹雅淳
訴訟代理人 詹于蝶
被 告 邱楓樺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
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被告於起訴時戶籍為上揭臺南市之地址,依民事訴訟法第
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
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
管轄法院。  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5  日
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國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