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橋簡字第70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簡字第703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曾子蓉
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雅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本院113年度橋簡字第703號第一審判
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
136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16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