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橋簡字第84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簡字第848號
原 告 張麗華
被 告 江政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
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2年度審附民字第570號),本
院 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調解成立者,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;和解成立者
,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;除別有規定外,確定之終局
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,有既判力;原告之訴,其訴訟
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
事訴訟法 第416條第1項後段、第380條第1項、第400條第1
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法上所謂
一事不再理之原則,乃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者
而言。其所謂同一事件,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
為同一之請求,或就同一訴訟標的求為相反之判決,或求
為與前訴可以代用之判決。
二、原告前於本院112年度審金易字第32號(下稱系爭刑案)刑
事案件繫屬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即本件訴訟,嗣經刑事
庭裁定移送前來)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(下同)30萬
元,並援引該案犯罪事實為侵權行為事實。經查系爭刑案
關於原告遭詐騙部分,係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
12年度偵字第120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(下稱系爭移送併辦
意旨書)移送審理;而原告業於113年8月19日與被告調解
成立,調解筆錄記載兩造約定由被告分期給付原告20萬元
,原告就系爭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所涉其餘民事
請求權拋棄等情,業經本院調閱該調解事件(本院113年度
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208號)卷宗核閱無誤。查上開調解標
的與本件相同,為相同當事人間因相對事件之侵權行為損
害賠償請求權,而依前開規定,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
一效力,故本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,依上開規
定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
請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,第95條,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
113年度橋簡字第848號
原 告 張麗華
被 告 江政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
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2年度審附民字第570號),本
院 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調解成立者,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;和解成立者
,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;除別有規定外,確定之終局
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,有既判力;原告之訴,其訴訟
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
事訴訟法 第416條第1項後段、第380條第1項、第400條第1
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法上所謂
一事不再理之原則,乃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者
而言。其所謂同一事件,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
為同一之請求,或就同一訴訟標的求為相反之判決,或求
為與前訴可以代用之判決。
二、原告前於本院112年度審金易字第32號(下稱系爭刑案)刑
事案件繫屬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即本件訴訟,嗣經刑事
庭裁定移送前來)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(下同)30萬
元,並援引該案犯罪事實為侵權行為事實。經查系爭刑案
關於原告遭詐騙部分,係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
12年度偵字第120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(下稱系爭移送併辦
意旨書)移送審理;而原告業於113年8月19日與被告調解
成立,調解筆錄記載兩造約定由被告分期給付原告20萬元
,原告就系爭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所涉其餘民事
請求權拋棄等情,業經本院調閱該調解事件(本院113年度
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208號)卷宗核閱無誤。查上開調解標
的與本件相同,為相同當事人間因相對事件之侵權行為損
害賠償請求權,而依前開規定,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
一效力,故本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,依上開規
定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
請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,第95條,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