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橋簡字第96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橋簡字第960號
原 告 何清玲
被 告 陸雲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
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元為原告供擔保,
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12年5月某時將其華南銀行帳戶資料
交付不詳詐騙集團成員,嗣原告於112年6月1日因遭該集團
成員詐欺而轉帳至上開帳戶,受有新臺幣(下同)120000元
之損害等事實,為被告所不爭,堪信屬實,從而,原告依侵
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1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
達翌日即113年3月30日起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
應予准許。
二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
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
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
如預供擔保後,免為假執行。
三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,經審
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附此敘明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
113年度橋簡字第960號
原 告 何清玲
被 告 陸雲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
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元為原告供擔保,
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12年5月某時將其華南銀行帳戶資料
交付不詳詐騙集團成員,嗣原告於112年6月1日因遭該集團
成員詐欺而轉帳至上開帳戶,受有新臺幣(下同)120000元
之損害等事實,為被告所不爭,堪信屬實,從而,原告依侵
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1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
達翌日即113年3月30日起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
應予准許。
二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
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
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
如預供擔保後,免為假執行。
三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,經審
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附此敘明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