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橋簡字第98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簡字第989號
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
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
被 告 葉純瑄(原名葉欣瑩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
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,被告於訴訟繫屬前
即設籍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5樓之5,有被告之個人戶籍
資料查詢結果可稽(見限閱卷)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
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
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
被告住所地之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
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
113年度橋簡字第989號
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
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
被 告 葉純瑄(原名葉欣瑩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
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,被告於訴訟繫屬前
即設籍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5樓之5,有被告之個人戶籍
資料查詢結果可稽(見限閱卷)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
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
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
被告住所地之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
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