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橋簡字第98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簡字第989號
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
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

被 告 葉純瑄(原名葉欣瑩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
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,被告於訴訟繫屬前
即設籍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5樓之5,有被告之個人戶籍
資料查詢結果可稽(見限閱卷)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
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
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
被告住所地之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
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