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113年度橋聲字第1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聲字第10號
聲 請 人 吳依庭
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,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橋醫簡字第1號損害
賠償事件歷次調查、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
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
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,每
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,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
辦法第8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聲請人係本院113
年度橋醫簡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,其具狀敘明理由
聲請交付前開事件之全部法庭錄音光碟等語,於法並無不合
,自應予以准許。又持有法庭錄音、錄影內容之人,就取得
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
使用。違反前揭規定者,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、2
項,由行為人之住所、居所,或營業所、事務所所在地之地
方法院處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,附此敘明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
113年度橋聲字第10號
聲 請 人 吳依庭
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,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橋醫簡字第1號損害
賠償事件歷次調查、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
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
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,每
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,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
辦法第8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聲請人係本院113
年度橋醫簡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,其具狀敘明理由
聲請交付前開事件之全部法庭錄音光碟等語,於法並無不合
,自應予以准許。又持有法庭錄音、錄影內容之人,就取得
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
使用。違反前揭規定者,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、2
項,由行為人之住所、居所,或營業所、事務所所在地之地
方法院處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,附此敘明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