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113年度橋聲字第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聲字第7號
聲 請 人 鄧先巧

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,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橋簡字第227號損害
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
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
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,每
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,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
辦法第8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聲請人係本院113
年度橋簡字第227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被告,其具狀敘明理由
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
,於法並無不合,自應予以准許。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
,就取得之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
的使用,前開辦法第8條第3項亦有明文,併此敘明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2  日
 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