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113年度橋聲字第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聲字第9號
聲 請 人 吳鴻霖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(本院112年度橋簡字第237
號),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,准予交付本院112年度橋簡字第237號損害
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2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
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
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,每張
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,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
法第8 條第1 項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聲請人係本院11
2年度橋簡字第237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,其具狀敘明理由
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2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,並
願付費等語,於法並無不合,自應予以准許。又持有法庭錄
音內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
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前開辦法第8 條第3 項亦有明文,併此
敘明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6  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6  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