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報酬等113年度橋補字第101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1013號
原 告 永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毓庭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李昌益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
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
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20,
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之
利息,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共為132元(即以本金120,00
0元,以自113年8月13日起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3年8月20日
止,以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為132元,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
)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0,13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3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郭力瑋
113年度橋補字第1013號
原 告 永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毓庭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李昌益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
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
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20,
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之
利息,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共為132元(即以本金120,00
0元,以自113年8月13日起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3年8月20日
止,以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為132元,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
)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0,13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3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