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管理費113年度橋補字第109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1097號
原 告 龍鳳大地(龍區)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鄭國安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趙堅廷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
下列事項,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:
㈠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萬6,250元,應繳裁判
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
0元。
㈡、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