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113年度橋補字第116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1168號
原 告 肯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平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貿州即增井家工作室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
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
的價額為新臺幣6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
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
113年度橋補字第1168號
原 告 肯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平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貿州即增井家工作室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
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
的價額為新臺幣6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
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