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價金113年度橋補字第36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366號
原 告 綠色地球實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江文雄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巃資實業有限公司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

㈠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7萬2,750元,應繳裁判
費4,0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
580元。
㈡、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