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橋補字第50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500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
上列原告與被告車牌號碼000-0000車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9,21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990 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