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管理費113年度橋補字第63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633號
原 告 黃文欽即黃氏大樓管理負責人


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文忠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9,18
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1,1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
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葉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