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橋補字第66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662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旻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4,89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
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