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橋補字第70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701號
原 告 龔貞蓁
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湘雯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31,1
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740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1,000元外,
尚應補繳3,7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
113年度橋補字第701號
原 告 龔貞蓁
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湘雯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31,1
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740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1,000元外,
尚應補繳3,7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