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橋補字第71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710號
原 告 鄭錦娟
訴訟代理人 李祐銜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政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69,94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葉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