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橋補字第73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739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王博毅
上列原告與被告鐘黃佩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4萬8,55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
113年度橋補字第739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王博毅
上列原告與被告鐘黃佩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4萬8,55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