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橋補字第75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752號
原 告 林朗鈜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昱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6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