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橋補字第83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838號
原 告 林妤倢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佩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