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代墊款113年度橋補字第84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848號
原 告 黃文辰


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劉千甄發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,772元,
應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
即駁回其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