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橋補字第85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855號
原 告 葉崇弘
訴訟代理人 葉晴曙
上列原告與被告皇苑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
萬2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
書 記 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