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113年度橋補字第86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866號
原 告 吳美玉
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青峰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,核定訴訟
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
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
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略以確認被告
對原告如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31號本票裁定所示本票債權不存
在。上開本票裁定記載之債權金額為票面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700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%計算之
利息。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參酌原告求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之債權金額,即本票票面金額700,000元及計算113年4月8日起至
訴訟繫屬前一日即113年8月20日之利息15,534元(小數點以下四
捨五入),核定為715,53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82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郭力瑋
113年度橋補字第866號
原 告 吳美玉
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青峰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,核定訴訟
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
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
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略以確認被告
對原告如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31號本票裁定所示本票債權不存
在。上開本票裁定記載之債權金額為票面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700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%計算之
利息。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參酌原告求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之債權金額,即本票票面金額700,000元及計算113年4月8日起至
訴訟繫屬前一日即113年8月20日之利息15,534元(小數點以下四
捨五入),核定為715,53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82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