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113年度橋補字第86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867號
原 告 大成過濾材料有限公司





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華聯生醫有限公司發支
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
5,533元,應繳裁判費1,7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外,尚應補繳1,27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
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
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