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橋補字第87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878號
原 告 曾泰源即寶嘉企業行

訴訟代理人 張雅淇
上列原告與被告車牌號碼0000-00車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21,9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